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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建筑与艺术学院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0-01-08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规范评定程序,细化考评体系,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校政【2019】85 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建筑与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办法实施

细则》。

第一章 参评条件

第一条发放对象:录取到我校的国家计划内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有固定工资的除外),不含延期毕业研究生。

第二条申请学业奖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严于律己,自觉遵守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勤奋学习,品学兼优,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创新意识,学业成果突出;

(四)尊敬师长,关心集体,团结同学,积极参加研究生学术科技、校园文化、学科竞赛、社会实践等活动,身心健康;

(五)热爱所学专业,理解并支持学校的各项建设事业。

第三条测评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受到通报批评及纪律处分者;

(二)抵制校、院开展的活动,利用网络等手段恶毒攻击党和政府以及学校声誉者;

(三)有不及格课程(包括学位课和非学位课)者,或虽无不及格课程但成绩未达

到《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课程及成绩管理办法》的要求者;

(四)未按期完成学位论文任一环节考核或考核不合格者;

(五)在科学研究和学术活动中有违反科学道德和学术规范行为者;

(六)测评材料中存在隐瞒事实或有虚假内容者;

(七)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八)未按时缴纳学费且未办理缓交手续者。

第二章 奖励标准与测评内容

第四条第一学年学业奖学金(新生奖学金)

(一)参加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以第一志愿录取至我校的研究生,新生奖学金为10000 元/人。

(二)我校招录的推免生,新生奖学金为 10000 元/人。

第五条第二、三学年学业奖学金(非新生奖学金),按照学术型、专业型研究生的综合测评成绩分别排名,奖励标准及覆盖范围如下:

第六条第二、三学年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以在校期间的综合表现作为主要依据,计分项及分数比例按《建筑与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登记表》执行,参评材料的有效时间为上一年 9 月 1 日至本年 8 月 31 日,即所有论文、科研项目、奖励、荣誉等参评材料均应为此时段内取得。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七条学业奖学金的评定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学年开学后一个月内进行。

第八条学院成立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党政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秘书、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等组成。评审委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遵循平等、公正、保密的原则。

第九条按照“自愿申报、导师推荐、量化打分”的原则进行。符合条件的研究生如实填写《河北建筑工程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和《建筑与艺术学院硕士研究生综合测评登记表》,并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签字确认填写内容真实、准确,推荐意见应由导师填写。

第十条学院评审委员会确定学院推荐学生名单后,在学院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评审领导小组进行审定。

第十一条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学院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评审委员会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第四章 发放与监督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学校对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等级和奖励标准的动态调整,全额下发。

第十三条若发现申请人有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诚信的行为,经学院认定后,如在学业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则取消该生当年学业奖学金评审资格;如在整个评审工作结束后,则收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情节严重的,取消该生硕士在读阶段学业奖学金申请资格,并根据《河北建筑工程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已经毕业的,则追回该生已获得的学业奖学金及证书,并书面告知工作单位。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奖励的研究生,可以同时申请其他研究生国家奖助政策以及校内其他研究生奖助政策资助。

第十五条所有评审材料应有原件,论文、著作须已正式出版发行,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过期不计。

第十六条本细则在学院评审委员会通过,向学院师生公示后实施,由学院科研与研究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建筑与艺术学院

2019-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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